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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2010-02-11

 

 

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起草、审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基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探讨立法中带有宏观性、全局性、长远性、规律性的问题,并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两个层面研究我省立法的现状、趋势和步骤,统筹规划政府立法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突出地方特色,防止立法资源浪费,防止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把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摆在重要位置,严格遵循政府立法的客观规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精心起草、审修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着力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地方政府规章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将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

三、切实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对《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中的计划项目,起草单位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范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务必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相关单位完成此项工作的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或需要调整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启动各项前期准备和研究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省政府法制办要适时提前介入,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二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

 

制定《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高立法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关注民生,联系实际,讲求实效,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2010年立法计划分为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计划项目是指已形成规章草案或完成前期调研工作,2010年应出台的立法项目。预备项目是指2010年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的立法项目。

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安排如下:

一、计划项目(共9件)

序号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1、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2、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3、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省农业厅

4、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5湖北省见义勇为奖励保护规定(修订)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6、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修订)                省新闻出版局

7、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省药监局

8湖北省土地整治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9、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省测绘局

二、预备项目(共30件)

序号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1、湖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2、湖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3、湖北省牲畜屠宰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4、湖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5、湖北省生育保险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7、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省民政厅

8、湖北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省公安厅

9、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

10、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

11、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            省农业厅

12、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3、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4、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

15、湖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

16、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省监察厅

17、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修订)                        省水利厅

18、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省水利厅

19、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安监局

20、湖北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省安监局

21、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省林业局

22、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办法省林业局

23、湖北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省林业局

24、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25、湖北省查处暴利行为规定                            省物价局

26、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省粮食局

27、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省测绘局

28、湖北省锅炉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修订省质监局

29、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30、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省经信委

 

  

 

 

关于《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首要环节是依法决策。省政府依法决策的最高形式是根据《立法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现就《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计划的指导思想和拟定项目把握的原则

起草《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高立法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关注民生,联系实际,讲求实效,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拟定省政府2010年立法项目时,我们兼顾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两个方面的平衡,注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注重与省人大立法的衔接。同时,认真落实立法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为确保立法项目的科学严谨,克服立法计划的随意性,在申报2010年立法项目时,要求各单位认真编写立法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是: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立法依据和省外立法的有关情况;立法项目的初步框架,包括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制度设计、法律责任等;立法项目起草的工作安排,包括立法负责人和起草人员、前期调研工作情况、起草进度安排、经费保障、报送省政府审议的时间等。凡是只有立法项目名称而没有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可行性论证报告不完整的,不予受理。而且要求计划项目一般要有草案。对不具备这个条件的,暂时放在预备项目中,待时机成熟再转入计划项目,以增强计划的严肃性。计划项目要力争完成,不能轻易变更,而且要尽量按月均衡有序地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避免下半年的“挤车”现象。

二、计划草案的形成过程及项目数量

为起草好《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20098月,我办向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出了《关于申报省人民政府2010年度立法项目的通知》,并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根据省直部门、有关单位的申报以及社会公众的建议,综合分析研究后,拟确定2010年安排立法项目39件(其中12件为往年的预备项目)。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39个项目中,根据轻重缓急和部门的前期工作基础,我们建议2010年计划项目安排9件,预备项目安排30件。我们认为,计划项目安排10件左右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与近几年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大体相当,也与省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项目相当。虽然略低于2009年实际完成省政府规章数(16件),但在30件预备项目中,如果条件成熟,有的还可能转为计划项目。此外,也给年中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新增立法项目留了余地。

三、计划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制定《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我省农村自来水厂曾经发展很快,由于管理滞后,目前发展十分艰难。“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快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但体制机制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立法缺位是关键。国家和地方十分重视城市供水立法,但我省尚无农村供水相关立法。为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将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可行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农村供水立法工作。2007年省政府研究室、省水利厅联合调研提出《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机制调研报告》,2009年完成《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问题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后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可行性较强。

2、制定《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必要性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各地陆续发布实施办法进行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通报》明确要求目前尚未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加快工作进度。我省是农业大省,为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宏观调控职能,有必要尽快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发布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发布了地方实施办法,目前我省实施办法送审稿经多方征求意见已报送省政府,各方面条件较为成熟。

3、修订《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必要性:现行办法由省政府于1996年发布,施行13年来为促进农业机械安全、高效服务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发布,加上2004年中央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实行补贴扶持政策的出台,我省大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迫切需要对我省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可行性:这是省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修订专班在国家相关法律出台后就着手研究,通过不同层面人员座谈会、省内多个地方调研考察、参考外省先进经验等形成了送审稿,已经比较成熟。

4、制定《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公共机构节能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和任务,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战略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全省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但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可行性: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基本依据,借鉴山东、吉林两省已出台的规章,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形成了送审稿,准备工作较为充分。

5、修订《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的必要性:现行规定自200012月公布实施以来,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10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工作呈现出新的特点,现有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主管部门不明确,职责不清,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表现形式限定过窄,未将外省人员见义勇为行为纳入保护范围,有关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护;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主体过于单一,见义勇为奖励类别、奖励主体、奖励内容以及取消奖励的情形等不尽规范,见义勇为基金经费来源较少,基金使用范围过窄,导致基金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是第一责任,省政府应该通过修订该规章,抓紧解决以上突出问题。可行性:现行规定实施10年来为我省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成功的做法将会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得到保留。2007年公布实施的《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是进一步完善我省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制度的重要依据。我省近几年涌现了多起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这些事迹的涌现就是对现行相关制度的最好检验,其中既有成功做法,也有制度缺失带来的困惑,可供我们完善制度时加以总结借鉴。近年来,一些兄弟省市也先后出台了关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法规规章,其中的相关制度可资我们学习借鉴。

6、修订《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必要性:1996年,省政府颁布了《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我省成为最早制定著作权行政管理地方政府规章的省份。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文化事业不断发展,《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一是国家相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出台了《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地方立法应当与国家的规定一致。二是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现行办法对此没有相应规定。三是现行办法虽然解决了我省省以下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及执法主体地位,但是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权和处罚权还比较笼统,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市县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做进一步的规定。可行性:目前,省新闻出版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待进一步审修后即可出台。

7、制定《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的必要性:药品是否安全有效,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目前,我省使用单位在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药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如:人员方面,药学技术人员比例偏少,有些药品使用单位没有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货方面,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储存方面,规范不明确;“医托”“药托”、非法医疗广告和违规宣传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正常的用药;法律责任方面,现行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监管涉及的较少,操作性不强。可行性:一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做了一定的规定,为我们制定《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提供了依据。二是2003年,省政府发布了《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我省近年来实施《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为在药品使用环节推行《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提供了实践,山东省、湖南省出台了类似的规章可供借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了工作专班,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拟于20106月前完成起草工作。

8、制定《湖北省土地整治办法》的必要性土地整治事关耕地质量的提高和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粮食安全发挥着重大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也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省政府成立了高产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但工作中仍有许多新问题,立法滞后是重要原因。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土地整治专门法律规范,我省顺应现实需要出台地方政府规章很有必要。可行性制定该办法有上位法依据和政策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整治作出了原则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专门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对土地整治各个节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制定相关规范,成效显著。该办法起草小组与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起草专班,20093月开始到省内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调研,召开讨论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形成的送审稿较成熟。

9、制定《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该办法是省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测绘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社会、军事、科研等多个领域,是一项前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测绘项目登记管理为保障测绘工作发展,促进测绘工作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发挥着保障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科学技术和法治理念的发展,省政府1995年发布的《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相继修订,测绘项目登记管理配套法律规范的修订变得十分必要。可行性:该办法送审稿经广泛征求省内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单位意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已较为成熟。

本计划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建议按惯例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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