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制管理办法(试行)
2009-12-14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政府法制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实现对研究课题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第三条  课题的选题要以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依法行政为目标,为本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第四条  课题面向全省公开发布,择优立项。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有条件从事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形式有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和调查报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成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职责是领导和管理课题研究工作,包括课题的选题、立项,课题经费的分配以及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研究中心具体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并公布年度课题选题;
(二)对课题的申报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课题的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
(四)进行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五)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课题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法制研究中心每年拟定年度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确定后,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向全省公布。
课题选题一般于该年度第一季度公布。
九条 申报课题的选题原则上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在选题范围内自选题目,但必须符合课题研究总的方向和原则。课题组长及课题组主要成员应具有相关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
十一 课题申请的评审标准主要是:
1、课题组长及课题组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
第十二条 法制研究中心组织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课题组长下达《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课题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课题组长在接到《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后,应认真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工作。课题组应
当接受法制研究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有关机构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 课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课题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
     2、课题组长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负责和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3、有无其它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已立项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课题组长和所在单位应提出专门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改变和调整。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课题,课题组长和所在单位应写出报告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完成,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来源分为省政府法制办资助和申报单位配套自筹两个渠道课题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对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课题经费在理论研究成果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给。

第六章成果的鉴定和验收
十九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签署之日起计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半,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论文类和专题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为半年或1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1个月以前向法制研究中心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和结题报告。课题研究成果——专著不少于10万字,论文或专题报告不少于1万字。课题结题报告3000字左右。
第二十条 法制研究中心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含组长)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评审组会议集体评审,评审组组长应当综合各位评审组成员意见写出评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
     2、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相关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4、来自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应具有正处级以上职务,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十二 成果验收的基本标准是,政治方向正确,理论上有创新,对实践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1、对本课题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比较全面的分析了解;
2、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3、从理论和实际上较全面地提出和论证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4、成果的文本格式符合公开出版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课题研究项目,由领导小组向课题组颁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当注明系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课题,以及课题编号、立项时间、结题时间。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oot
您是第  686034  位客人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版权所有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7号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235405 Email:hbfzyjzx@163.com
技术支持:武汉测度科技有限公司